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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惠企政策明白手册(2024年版)

 

编者按: 为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目录清单,我们编印了本政策明白手册。该明白手册中所涉政策事项及奖补标准均由市直各政策主管部门梳理提供,以方便各类市场主体对照了解。考虑到政策到期、政策废止、政策更新等变更因素,各部门及相关市场主体需申报、审核有关政策的,应以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一、京山市惠企政策

(一)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京政发〔201818号)

1.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利用废旧厂房、未利用地发展民宿、乡村客栈等旅游项目的用地,可享受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届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办理流程: 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资料:书面申请、获批文件。

(二)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京政发〔20192号)

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流程:企业或建设主体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申报资料:书面申请、获批文件。

(三)招商引资政策(2020版)(京政发〔20207号)

1. 用地支持。(1)用地保障支持。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积极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允许工业用地使用者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2)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对征地自建项目,容积率1.0以上,合同期内按规划建成并通过验收投产的生产性多层厂房,建筑面积单层1000平方米以上,对厂房第二层按20/平方米给予补贴,第三层开始每增加一层递增10/平方米补贴。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资料:书面申请及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料。

2.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土地、配套设施,下同)一次性投资金额,按照6.4万元/亩的土地招拍挂底价给予一定比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其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以下的征地自建厂房项目,给予2.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1亿元(含本数)至3亿元以下的,给予3.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3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以下的,给予4.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期拨付: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50%以上的拨付50%;投产后按实际固投额占合同约定固投额的比例累计结算。对优质项目,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1个月内,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拨付相应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资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3. 税收支持。(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奖励。 企业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可将企业所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50%奖励给企业。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税收缴纳凭证(企业缴纳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2)增值税和所得税奖励。 征地项目投产后六年内,年实缴税收贡献率达到5万元/亩;或重资产项目完成重资产收购后,且年实缴税收贡献率达到5万元/亩,前三年按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在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缴纳税收票据、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法人身份证等。

4. 外商投资和外贸企业出口奖励。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额500万美元(含本数)至15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额1500万美元(含本数)至30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额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形成实际投入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凭证、投资者出资证明书、财务报表、近期纳税证明等。

5. 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三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三名”企业(名企、名品、名家)、主板上市公司、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含本数)以上及主导产业链上关键的重大项目,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政府提供标准厂房,或根据企业需求结合相关规划“量身定制”厂房。 办理流程: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后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6. 设备购置或搬迁支持。(1)购置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入园企业,新购置价值不低于3000万元的智能化成套国产设备、进口设备(凭税务部门认定的发票),分别按实际购置价格的10%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相关资料。(2)搬迁补贴。 对企业从市外搬迁且具有完全所有权的原有成套设备,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服务部门负责搬迁,搬迁费用经审计后据实结算。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第三方物流提供的合同和票据、资产评估报告等。

7. 财政贴息支持。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在设备、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投资及税收达到合同约定,企业申请获批的贷款,本级财政给予一年期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累计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科经局。申报资料:企业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报告、银行贷款凭证、纳税证明。

8. 金融服务支持。(1)融资租赁支持。 符合我市产业链上的重点项目,可由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给予融资租赁支持。享受融资租赁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设备购置或搬迁支持”政策。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投融资服务中心、弘建融资租赁公司。申报资料:承租人申请租赁报告及申请租赁设备清单、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信用等级证书、贷款卡复印件、企业最近二年的审计报告及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及法人、全体股东征信报告等)、承租人所上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环评报告批文、可行性报告批文及资金落实情况等)、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担保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信用等级证书、贷卡复印件、担保企业近二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及法人、全体股东征信报告等)。(2)融资担保支持。 征信记录良好、达到银行融资条件且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投资主体能够提供反担保的,由京山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给予融资担保支持。担保额度按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率按照省、荆门市及我市关于企业减负降费规定标准执行。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投融资服务中心。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真实的申明、地方政府或主管单位推荐函、企业及法人、全体股东征信报告(提供上述资料是开具担保意向函的前提条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行业类相关证件、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科目明细、前2年的审计年报、企业法人、配偶及股东、配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总页(或结婚证)等)、法人子女身份证明,法人从业经历(法人配偶及子女需签联保,全体股东及配偶需签联保)、企业简介、股东会决议(包括同意银行贷款、同意担保公司担保、同意用(……)作为抵押反担保,要单独一项决议授权法人签订相关合同及文件,全体股东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公章)、担保申请(注明所有反担保措施)、银行流水、购销合同、电费、水费单、与反担保措施有关的资料。

9. 总部经济支持。 经我市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每年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达到80万元(含股权投资收益)的给予企业奖励。具体为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留存80万元(含本数)至500万元以下的给予70%奖励,5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75%奖励,10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奖励,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总部经济办。申报资料:书面申请、企业一年内纳税凭证复印件。

10. “一事一议”支持。 对“三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三名”企业(名企、名品、名家)、主板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及主导产业链上关键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后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现代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京政发〔20208号)

1. 旅游业。

①适用对象: 对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类产业项目(包括集中连片开发、不分割销售的生态文化旅游景区、休闲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

②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项目红线外的道路、标识导引、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配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50%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红线内的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支持。

③税收奖励: 出让土地(不含项目内对外销售的房地产)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不含房地产销售收入)所属年度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3年按100%、后3年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办理流程: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票据、项目进展情况(景区及酒店级别证等资料以市文旅局要求为准)。

“一事一议”政策: 对新引进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辐射性、带动性强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 专业市场。

①适用对象: 一次性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占总计容面积50%以上一次性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汽车、农机、智能家居、农产品等主导产业配套交易市场及展示中心等)。

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50%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

③税收奖励: 耕地占用税、契税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3年按100%、后3年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④“一事一议”政策: 一次性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对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占总计容面积70%以上一次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办理流程: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票据、项目进展情况(景区及酒店级别证等资料以市文旅局要求为准)。

3. 星级酒店

①适用对象: 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

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按照实际投资额度5%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

③税收奖励: 耕地占用税、契税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3年按100%、后3年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办理流程: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票据、项目进展情况(景区及酒店级别证等资料以市文旅局要求为准)。

“一事一议”政策: 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建设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实行“一事一议”。

4. 文化体育场馆

①适用对象: 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场馆及配套设施。

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50%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

③税收奖励: 耕地占用税、契税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④“一事一议”政策: 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场馆,实行“一事一议”。 办理流程: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票据、项目进展情况(景区及酒店级别证等资料以市文旅局要求为准)。

5. 民办教育及社会办医

①适用对象: 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地方发展需要的民办教育和社会办医疗机构。

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50%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

③税收奖励: 耕地占用税、契税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3年按100%、后3年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④“一事一议”政策: 对入驻京山的各类大学和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及在国际、国内技术领先的专科医院,实行“一事一议”。 办理流程: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复核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资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资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票据、项目进展情况(景区及酒店级别证等资料以市文旅局要求为准)。

(五)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京人社发〔20216号)

1.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对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九类人员(见附注)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策给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对象:培训机构。享受条件:九类人员参与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顺利结业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办理流程:培训机构向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线下经办窗口:京山市永兴大道柳林垱路就业局二楼204室。

2. 岗前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享受对象:企业。享受条件: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参与培训机构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顺利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流程: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至企业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线下经办窗口:京山市永兴大道柳林垱路就业局二楼204室。

附注:“九类人员”指,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本条所列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1日至12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上简称“九类人员”。

(六)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京政办发〔202121号)

1. 支持实施百企百亿技改工程。 对符合国家、省、荆门市产业政策和我市支持方向的工业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在3年建设有效期内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省级财政支持。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级技改奖励政策。 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科经局。申报资料: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备案证、环评、安评、生产性设备购置清单及对应增值税发票等。

2. 支持数字化技改升级。 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对设备(包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100万元以上、以“5G+工业互联网”为主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建成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办理流程:企业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科经局。申报资料: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备案证、环评、安评、设备购置清单及对应增值税发票等。大力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办理流程:企业无需申报,市科经局收到上级文件后直接办理。

3.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 被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被审核认可且最近一年已有销售的,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办理流程:企业无需申报,市科经局收到上级文件,核实销售情况后直接办理。(技改股)

4. 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做大做强。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应税营业收入(以税务平台数据为准)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在省级财政兑付50%的基础上,剩余50%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办理流程:企业无需申报,市科经局收到上级文件后直接办理。

5. 支持技改试点示范。 对被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办理流程:企业无需申报,市科经局收到上级文件后直接办理。

6. 支持企业技改“进规”。 2023年进规的工业企业,满一年后进行奖补。中心城区企业市级奖补10万元,区级10万元;县市企业市级奖补5万元,县级15万元。办理流程:企业无需申报,市科经局收到上级文件后直接办理。

(七)鼓励商贸流通业高质高效发展政策(京政办发〔202218号)

新增纳入统计范围奖励。 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法人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并在名录库统计服务满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兑现流程:市统计局反馈名单—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申请—财政拨付。兑现所需资料:无需企业提供资料,由市统计局反馈。审核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八)文旅大健康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京政办发〔202223号)

适用对象: 项目投资额度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大健康产业类项目。新投资建设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公益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比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项目资产全部自持)给予政策支持。

1. 用地支持。 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建设用地,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对于城镇规划边界之外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建设用地,采取点状供地,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比照城区同类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估会商后确定。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系列政策出台前,采取租赁的办法保障用地,租赁价格按区域内平均价格确定,待政策明确后再按新政策执行。允许采取村集体土地入股的办法,合作投资开发。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书面申请、项目投资合同。办理流程: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卷报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2. 财税支持。(1)补助奖励。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内,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投资主体自主投资持有,不转让出售不动产),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自持资产20%以上的项目(自持资产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3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投资主体自主投资持有,不转让出售不动产),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自持资产20%以上的项目(自持资产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补助奖励分三个节点进行: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5%;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后,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5% 牵头部门: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服务单位、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书面申请、第三方评估报告。办理流程:达到奖励兑现节点,企业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项目服务单位参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主体当期投资额进行评估。(2)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比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免缴。 牵头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3)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奖励。 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出让土地过程中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50%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审核及出具资金报告责任单位: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责任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税收缴纳凭证(企业缴纳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二、京山市“认定类”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办法

(一)“认定类”惠企政策项目清单

1. 对新引进的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2.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管理运营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农村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核心育种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5. 对国家认定的“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者,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6. 对获批的国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批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7. 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示范类企业奖励50万元,“科技小巨人”类企业奖励30万元,培育类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8. 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被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部局、市科经局)

9.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0. 对获评“湖北省改革奖(企业类)”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1.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科经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

12.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创建奖励。(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3. 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4. 对经批准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5.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标准文本的“前言”中除市外科研院所后排序前两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6. 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7. 对获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8.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9. 对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0. 被列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推进计划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21. 对纳入市“五个十工程”重点培育的服务业品牌,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22. 对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企业(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3. 对首次被认定为5A级、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4.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25. 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重要影视类奖项的,奖励50万元;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26.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7. 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8. 对纳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的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认定的市级文化旅游服务集聚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9. 对首次被认定为湖北省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0. 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全省、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1. 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2. 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3. 对新评定为湖北省5A级、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4. 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5. 对新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商标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商标产品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50万元奖励;对商标或产品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6.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入选国家农业部名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7. 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设立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特聘岗位专家,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人的岗位津贴。(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

38. 对新入选的荆门“大工匠”工作室,给予10万元建设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3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40. 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推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投融资服务中心)

41. 对首次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2. 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3.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8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融资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44.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挂牌协议的,奖励20万元;对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企业挂牌材料的,奖励80万元;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挂牌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其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本地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继续享受首发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股份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部门:市投融资服务中心)

45. 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46. 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联合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7. 对当年新认定的十佳合作社和十佳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续展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证书持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8. 对被新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9.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0.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1. 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统计满一年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52.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 15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53.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54. 对获评省级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试点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55. 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两化融合示范、5G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二)办理流程

按照“3+3”的模式办理,即惠企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认定类”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兑现申请(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兑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现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