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机构名称 |
大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申请材料 |
材料类型 |
||
提交材料 |
免提交材料 |
|||||||
1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公司章程 |
√ |
|||||||
股东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 |
√ |
|||||||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
√ |
|||||||
住所证明 |
√ |
|||||||
2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 |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
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3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
√ |
|||||||
公司章程 |
√ |
|||||||
4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
|||||||
5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设立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经营者身份证 |
√ |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
√ |
|||||||
6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变更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 |
|||||||
7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 |
合伙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设立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 |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 |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
√ |
|||||||
8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 |
合伙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变更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 |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9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设立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
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
√ |
|||||||
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
√ |
|||||||
10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变更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
|||||||
11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设立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投资人身份证件 |
√ |
|||||||
住所相关文件 |
√ |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
√ |
|||||||
12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变更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 |
|||||||
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 |
|||||||
13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设立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
√ |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
√ |
|||||||
14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变更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 |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
|||||||
15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设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 |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 |
|||||||
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 |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
√ |
|||||||
16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变更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
√ |
|||||||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 |
|||||||
17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设立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
合作社营业执照 |
√ |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 |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
√ |
|||||||
合作社章程 |
√ |
|||||||
18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变更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 |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
|||||||
19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设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 |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 |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 |
|||||||
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 |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
√ |
|||||||
20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变更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
√ |
|||||||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 |
|||||||
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 |
|||||||
21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 |
新办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 |
||
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
√ |
|||||||
营业执照 |
√ |
|||||||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
√ |
|||||||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
√ |
|||||||
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及布局示意图 |
√ |
|||||||
现场核查表 |
√ |
|||||||
22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核发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 |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 |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 |
|||||||
营业执照 |
√ |
|||||||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
√ |
|||||||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
√ |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 |
|||||||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使用企业标准生产食品提供) |
√ |
|||||||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信息 |
√ |
|||||||
23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核发 |
延续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 |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 |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 |
|||||||
营业执照 |
√ |
|||||||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
√ |
|||||||
食品延续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调阅情况 |
√ |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 |
|||||||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使用企业标准生产食品提供) |
√ |
|||||||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信息 |
√ |
|||||||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
√ |
|||||||
食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声明 |
√ |
|||||||
24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办学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 |
||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
√ |
|||||||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
√ |
|||||||
教学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拟聘教师的证件) |
√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
|||||||
合法使用教学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
√ |
|||||||
办学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
√ |
|||||||
联合办学协议 |
√ |
|||||||
资产评估报告书 |
√ |
|||||||
营业执照 |
√ |
|||||||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
√ |
|||||||
校长教师财务人员承诺书 |
√ |
|||||||
关于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请示 |
√ |
|||||||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二消) |
√ |
|||||||
25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变更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变更名称) |
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 |
√ |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变更名称的请示 |
√ |
|||||||
26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新增专业)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新增专业) |
董事会(理事会)有关专业变更的会议纪要 |
√ |
||
新增专业(工种)教学大纲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新增工种或专业) |
√ |
|||||||
新增专业(工种)教学设施设备证明 |
√ |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新增专业的请示 |
√ |
|||||||
27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延续换证)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延续换证)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延续换证的请示 |
√ |
||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情况的通报 |
√ |
|||||||
28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取消专业)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取消专业) |
董事会(理事会)有关专业变更的会议纪要 |
√ |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取消专业的请示 |
√ |
|||||||
29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终止)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终止) |
善后工作安排 |
√ |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终止办学的请示 |
√ |
|||||||
30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行政许可申请表 |
√ |
||
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登记表 |
√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
√ |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 |
|||||||
营业执照 |
√ |
|||||||
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
√ |
|||||||
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
√ |
|||||||
31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设立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
√ |
||
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 |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 |
|||||||
开展经营业务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
√ |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 |
|||||||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 |
|||||||
32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变更住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
√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
营业执照 |
√ |
|||||||
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 |
|||||||
33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 |
√ |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 |
|||||||
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 |
√ |
|||||||
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
√ |
|||||||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
√ |
|||||||
34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变更注册资本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
√ |
||
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
营业执照 |
√ |
|||||||
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只有1人的提供股东决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 |
|||||||
35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首次申请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
√ |
||
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
√ |
|||||||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适用于所申请岗位有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 |
√ |
|||||||
营业执照 |
√ |
|||||||
36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延续申请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
√ |
||
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
√ |
|||||||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适用于所申请岗位有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 |
√ |
|||||||
营业执照 |
√ |
|||||||
前一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 |
√ |
|||||||
37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或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文件 |
√ |
||
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
√ |
|||||||
38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成立登记 |
社团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
√ |
||
章程 |
√ |
|||||||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
√ |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
√ |
|||||||
会员名册 |
√ |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 |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 |
|||||||
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 |
√ |
|||||||
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
√ |
|||||||
名誉会长顾问名册 |
√ |
|||||||
社团理事/监事花名册 |
√ |
|||||||
成立登记申请书 |
√ |
|||||||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
√ |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 |
|||||||
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
√ |
|||||||
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 |
|||||||
39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变更登记 |
社团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 |
|||||||
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 |
√ |
|||||||
名誉会长顾问名册 |
√ |
|||||||
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 |
|||||||
监事理事名册 |
√ |
|||||||
变更登记表 |
√ |
|||||||
会议纪要 |
√ |
|||||||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 |
√ |
|||||||
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
√ |
|||||||
原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
√ |
|||||||
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
|||||||
40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团注销登记 |
社团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
√ |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
√ |
|||||||
清算报告书 |
√ |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
√ |
|||||||
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 |
√ |
|||||||
债权债务公告 |
√ |
|||||||
41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补发服务 |
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
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
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
√ |
||
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 |
|||||||
42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 |
√ |
|||||||
章程 |
√ |
|||||||
章程核准表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书 |
√ |
|||||||
负责人名册 |
√ |
|||||||
从业人员名册 |
√ |
|||||||
执业人员名册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
√ |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文件 |
√ |
|||||||
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证书 |
√ |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
|||||||
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
√ |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 |
|||||||
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 |
|||||||
民非单位理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 |
√ |
|||||||
第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
√ |
|||||||
43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
|||||||
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 |
|||||||
变更会议纪要 |
√ |
|||||||
原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
√ |
|||||||
新业务主管单位文件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
√ |
|||||||
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 |
|||||||
变更后的行业资格许可证书正、副本 |
√ |
|||||||
44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
√ |
|||||||
会议纪要 |
√ |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 |
√ |
|||||||
清算报告 |
√ |
|||||||
债权债务公告 |
√ |
|||||||
45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补发服务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
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
√ |
||
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 |
|||||||
46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注销的文件 |
√ |
|||||||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 |
√ |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 |
|||||||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
√ |
|||||||
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
√ |
|||||||
债权债务公告 |
√ |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
|||||||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
√ |
|||||||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
√ |
|||||||
47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基金会) |
√ |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
√ |
|||||||
会议纪要 |
√ |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 |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度财务审计报告 |
√ |
|||||||
48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
√ |
|||||||
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
√ |
|||||||
49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
法人登记申请书 |
√ |
||
经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核准的法人章程 |
√ |
|||||||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
√ |
|||||||
50 |
京山市民政局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结婚登记 |
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居民户口簿 |
√ |
|||||||
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 |
√ |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 |
|||||||
军人身份证件 |
√ |
|||||||
51 |
京山市民政局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离婚登记 |
离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居民户口簿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 |
|||||||
自愿离婚协议书 |
√ |
|||||||
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
√ |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 |
|||||||
军人身份证件 |
√ |
|||||||
52 |
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 |
√ |
||
53 |
京山市医疗保障局 |
异地就医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
√ |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 |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 |
|||||||
54 |
京山市医疗保障局 |
异地就医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
√ |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 |
|||||||
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 |
|||||||
55 |
京山市医疗保障局 |
异地就医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
√ |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 |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
√ |
|||||||
56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省集中企保系统】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暂停 |
解除劳动合同书 |
√ |
||
单位职工减员申报表 |
√ |
|||||||
57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备案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章程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 |
|||||||
域名登记证明 |
√ |
|||||||
58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经营范围)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经营范围) |
(变更经营范围)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59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延续备案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延续备案 |
延续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0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经营地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经营地址) |
(变更经营地址)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1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经济类型)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经济类型) |
(变更经济类型)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2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单位名称)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单位名称) |
(变更单位名称)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3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 |
(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4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注销备案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注销备案 |
注销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5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补证备案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补证备案 |
补证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6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网站域名或名称)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网站域名或名称) |
(变更网站域名或名称)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7 |
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
(变更经营地址)备案申请书 |
√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
√ |
|||||||
营业执照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含个人网站)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网站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
|||||||
68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申请人近6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
√ |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
√ |
|||||||
实习手册 |
√ |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
√ |
|||||||
69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申请人近6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
√ |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
√ |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
√ |
|||||||
实习手册 |
√ |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
√ |
|||||||
70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遗失补办)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申请人近6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
√ |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
√ |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
√ |
|||||||
实习手册 |
√ |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
√ |
|||||||
71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申请人近6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
√ |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
√ |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
√ |
|||||||
实习手册 |
√ |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
√ |
|||||||
72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首次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
√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拟聘用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
√ |
|||||||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还需提交在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
|||||||
73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
√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
√ |
|||||||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还需提交在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
|||||||
74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注销注册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
√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
√ |
|||||||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还需提交在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
|||||||
75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发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
√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
√ |
|||||||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还需提交在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
|||||||
76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
医疗机构备案书申请书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医疗设备、设施清单 |
√ |
|||||||
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
√ |
|||||||
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
|||||||
77 |
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工伤保险缴费 |
√ |
||
78 |
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工伤保险缴费 |
√ |
||
79 |
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80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延续 |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 |
||
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81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新办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
||
基地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的照片 |
√ |
|||||||
品种特性介绍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生产经营场所情况说明、照片 |
√ |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控制及保障制度 |
√ |
|||||||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
|||||||
82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新办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
√ |
||
房屋所有权证 |
√ |
|||||||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
√ |
|||||||
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
√ |
|||||||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
√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 |
|||||||
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
√ |
|||||||
83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 |
||
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 |
|||||||
不动产权证书 |
√ |
|||||||
84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筹建) |
√ |
||
营业执照 |
√ |
|||||||
章程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 |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 |
|||||||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 |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 |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 |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 |
|||||||
85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不含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 |
||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 |
|||||||
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
√ |
|||||||
名称预先核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
√ |
|||||||
86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办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 |
||
用地审批手续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单 |
√ |
|||||||
质量监督手续 |
√ |
|||||||
安全措施审查意见 |
√ |
|||||||
农民工保证金 |
√ |
|||||||
建设资金已到位承诺书 |
√ |
|||||||
87 |
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抵押权登记 |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不动产权证书 |
√ |
|||||||
抵押借款合同 |
√ |
|||||||
88 |
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抵押权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抵押物实际情况与抵押内容相符的承诺 |
√ |
||
89 |
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 |
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
√ |
||
90 |
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变更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 |
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
√ |
||
91 |
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转移) |
死亡证明 |
√ |
||
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保证 |
√ |
|||||||
92 |
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
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的遗失承诺 |
√ |
||
93 |
京山市税务局 |
契税减免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的契税减免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 |
√ |
||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 |
|||||||
94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食品安全承诺书 |
√ |
|||||||
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
√ |
|||||||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
√ |
|||||||
员工健康证 |
√ |
|||||||
95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 |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
|||||||
96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 |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
|||||||
97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 |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
|||||||
98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注销 |
申请书 |
√ |
||
清税证明 |
√ |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 |
|||||||
99 |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 |
申请书 |
√ |
||
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
√ |
|||||||
清算报告 |
√ |
|||||||
清税证明 |
√ |
|||||||
批准文件 |
√ |
|||||||
债权人公告 |
√ |
|||||||
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 |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 |
|||||||
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劳务合同或港澳台参保证明 |
√ |
|||||||
银行卡 |
√ |
|||||||
公证书 |
√ |
|||||||
100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申请人近6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
√ |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
√ |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
√ |
|||||||
实习手册 |
√ |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
√ |
|||||||
101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申请人近6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
√ |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
√ |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
√ |
|||||||
实习手册 |
√ |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
√ |
|||||||
102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遗失补办)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申请人近6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
√ |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
√ |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
√ |
|||||||
实习手册 |
√ |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
√ |
|||||||
103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申请人近6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
√ |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
√ |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
√ |
|||||||
实习手册 |
√ |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超过3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
√ |
|||||||
104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首次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
√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拟聘用正面(加盖单位公章) |
√ |
|||||||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还需提交在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
|||||||
105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
√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
√ |
|||||||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还需提交在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
|||||||
106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注销注册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
√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
√ |
|||||||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还需提交在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
|||||||
107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发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
√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
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
√ |
|||||||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还需提交在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
|||||||
108 |
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
医疗机构备案书申请书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医疗设备、设施清单 |
√ |
|||||||
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
√ |
|||||||
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
|||||||
109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省集中企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申报 |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申报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
√ |
|||||||
公证书 |
√ |
|||||||
110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
√ |
||
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 |
|||||||
111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省集中企保系统】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申请书 |
√ |
||
身份证复印件 |
√ |
|||||||
户口薄复印件 |
√ |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 |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 |
|||||||
112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个人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个人就业登记 |
申请书 |
√ |
||
身份证复印件 |
√ |
|||||||
社会保障卡 |
√ |
|||||||
就业证明材料 |
√ |
|||||||
113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申请书 |
√ |
||
身份证复印件 |
√ |
|||||||
社会保障卡 |
√ |
|||||||
失业证明材料 |
√ |
|||||||
114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可申请书 |
√ |
||
身份证复印件 |
√ |
|||||||
毕业证书或就业创业证 |
√ |
|||||||
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 |
√ |
|||||||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
√ |
|||||||
115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
√ |
||
身份证复印件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
√ |
|||||||
就业创业证 |
√ |
|||||||
员工健康证 |
√ |
|||||||
116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省集中企保系统】灵活就业人员退款单据银行账号维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银行卡 |
√ |
|||||||
公证书 |
√ |
|||||||
117 |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省集中企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申报 |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申报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
√ |
|||||||
公证书 |
√ |
|||||||
118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新办 |
新办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苗种生产技术规程 |
√ |
|||||||
119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
√ |
|||||||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
√ |
|||||||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
√ |
|||||||
120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 |
√ |
|||||||
121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
√ |
||
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 |
|||||||
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
√ |
|||||||
122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申请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经营人员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
√ |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 |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不动产电子证照) |
√ |
|||||||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 |
√ |
|||||||
123 |
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出版物零售申请表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不动产电子证照) |
√ |
|||||||
法人学历证明 |
√ |
|||||||
124 |
京山市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申请表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 |
|||||||
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
√ |
|||||||
学历证书 |
√ |
|||||||
125 |
京山市财政局 |
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
√ |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3名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以及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 |
√ |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 |
|||||||
126 |
京山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抵押权登记 |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
不动产权证书 |
√ |
|||||||
抵押借款合同 |
√ |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审批效能,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 告知承诺制是指对暂时不能取消,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政务服务事项,能有效防范风险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订并公布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及所需材料等,并明确以承诺方式替代申请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或替代现场核查环节,申请人按要求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或承诺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部门可当场做出同意审批决定。申请人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4.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
成信用修复的。
第四条【实施原则】 告知承诺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适用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后,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无法做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五条【清单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依法依规梳理编制《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名称、事项材料、联系方式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京山“京心办”数字政务平台及政务大厅放置宣传栏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告知承诺分为申请材料零材料告知承诺和申请材料部分材料告知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
(1)零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申请材料,实现“零材料”办理。
(2)部分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材料不具备,以告知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第七条【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照《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诺适用条件。
2.告知。符合告知承诺适用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示《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书》。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申请人应完成的工作、达到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能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等。
3.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京山市政务服务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申请主体为组织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确认。《京山市政务服务承诺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审批机关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4.受理、办理和送达。在申请人出具《京山市政务服务承诺书》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将该承诺书推送至业务办理平台,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并送达至申请人。
第八条【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运用“荆门市审管联动平台”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第九条【审批终止】 政务服务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京山市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同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违约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违约惩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约:
1.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未按告知承诺要求,在核查前有违诺行为的;
3.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4.承诺期限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违规的;
5.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承诺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归集至京山“京心办”数字政务平台(信用黑榜)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对出现不履行告知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和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且未修复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 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部门责任】 政务服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不得擅自增加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不得强迫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四)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五)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八)不得作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出现的失误和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 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各政务服务部门要定期将实行告知承诺制办件的台账转递给对应的政务服务监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查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办件登记台账,走访办事人,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至政务服务部门。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书
1.2 京山市政务服务承诺书
1.3 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京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1:
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书
根据《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就
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政务服务事项使用零材料告知承诺¨、部分材料告知承 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人签字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三、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承
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申请人履约责任
申请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的,申请人应在 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并立即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一)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三)告知承诺信息及承诺履约结果信息归集京山“京心办”数字政务平台,对通过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本文书由政务服务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经办人(签字):
单 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京山市政务服务承诺书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特申请告知承诺。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真实有效;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
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
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七、同意将以上承诺信息和将按照相关程序认定的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京山)”公示。
承诺人(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 3:
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单位)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因 原因,根据《京山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如已取得相应的审批决定,该审批决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并在京山市“京心办”数字政务平台进行公示。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单 位(公章):
年 月 日